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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0-05-06 13:47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0
总则
1.1 为了做好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防爆电气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防爆电气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防爆电气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爆电气产品。根据产品具体特点按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1.4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的变化,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爆电气产品会适时进行调整。
表1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划分表
序号
产品单元名称
产品举例
1
防爆电机:中心高≤160mm
或额定功率≤15kW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交流、直流、异步、同步、单相、三相、变频、永磁及脉冲电机
2
防爆电机:160mm<中心高≤280mm
15kW<额定功率≤100kW
3
防爆电机:280mm<中心高≤500mm
100kW<额定功率≤500kW
4
防爆电机:中心高>500mm
或额定功率>500kW
5
防爆电泵类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电泵,如管道泵、潜水泵、暖水泵、污水泵、潜油泵、屏蔽泵、密封泵
6
防爆配电装置类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配电箱(柜)、动力检修箱、接线箱
7
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开关、按钮、断路器、控制柜(箱、器、台)、操作柱、检漏继电器、电气综合保护装置、保护器、信号保护装置、司钻台、司机控制器、断电仪产品或系统
8
防爆起动器类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起动器、软起动器、变频器
9
防爆变压器类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移动变电站、变压器、调压器、互感器、电抗器
10
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电动执行机构、阀门电动装置、电气阀门定位器、电动阀、电磁阀、电截止阀、电切断阀、调节阀、电气转换器、制动器、推动器
11
防爆插接装置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电连接器、插销、插座、插销开关
12
防爆监控产品或系统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摄像机、云台、监视器、监控(分)站、声光报警器、火灾报警器、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静电报警器(仪)、计算机、键盘、显示器(仪、屏)产品或系统
13
防爆通讯、信号装置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对讲机、扬声器(电喇叭)、话站、电话机及关联设备、语音信号报警装置、电铃、打点器、信号发生器
14
防爆制冷、通风设备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防爆空调、制冷机组、除湿机、风机、电风扇、扇风机
15
防爆电加热产品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加热器、电暖器、加(伴)热带、加热棒、电热板、加热管
16
防爆附件、Ex元件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防爆接线盒、穿线盒、分线盒、密封盒、接头、挠性连接管、电缆引入装置、风扇(叶)、接线端子、端子套、绝缘子、空外壳
17
防爆仪器仪表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或本质安全防爆系统的各类智能终端、数据采集器、集中抄表器、信息钮、计数器、编码器、解码器、读卡器
18
安全栅类
用于本质安全防爆系统的各类齐纳安全栅、隔离安全栅、安全限能器、耦合器
19
防爆仪表箱类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仪表箱(盘、柜)、电度表箱
注:1)企业生产的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所有防爆电气产品均应按表1划分的产品单元进行申报。当防爆电气产品的名称与表中所列名称不一致时,可根据其功能划入相应单元,特殊情况时由企业与防爆电气审查部及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2)对于防爆电机,应优先按中心高划分产品单元,若不能以中心高划分,则以额定功率划分。
3)对于含有两个及以上产品组成的防爆系统,应按系统的功能划入相应产品单元,该系统包含的各部分产品都属该产品单元。
4)如成套设备中含有表中产品单元所列的防爆电气产品,则这些产品也应按照本细则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如加油机内部的防爆电动机、接线箱等;防爆起重机内部的电动机、控制箱等;防爆运输车辆中的电动机、控制箱等。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应依据下列相关的基础标准及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果标准发生变化,企业应依据最新有效版本标准生产):
1.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2.GB3836.2-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
3.GB3836.3-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增安型“e”
4.GB3836.4-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
5.GB3836.5-200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5部分:正压外壳型“p”
6.GB3836.6-200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6部分:油浸型“o”
7.GB3836.7-200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7部分:充砂型“q”
8.GB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
9.GB3836.9-1990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浇封型电气设备“m”
10.GB12476.1-2000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11.GB10068-2000 轴中心高为56mm及以上电机的机械振动 振动的测量、评定及限值
12.GB/T10069.1-1998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 噪声工程测定方法
13.GB/T10069.3-1998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 噪声限值
14.GB/T12785-2002 潜水电泵试验方法
15.GB/T13007-1991 离心泵效率
16.GB18613-2002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其它相关的产品标准。
5.2 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根据企业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产品的生产类型分生产型和组装型。能生产与产品防爆性能相关的零部件(适合专业化生产的零部件,如:接线端子、钢化玻璃、密封圈等除外)且满足表3-1中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为生产型;不满足表3-1但满足表3-2中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为组装型。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和检测设备应与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需要相适应。


表3-1 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生产型)
序号
产品单元
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
防爆电机:中心高160mm或额定功率15kW
1.必备的生产设备:
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生产需要的金属切削加工设备、转子铸铝设备、压力机、焊接设备、应力消除设备、绕线机、真空浸漆设备、绝缘烘干箱、动平衡机、接线熔焊设备、冷压接设备及加工配套的工装、模具
2.必备的检测设备:
具备满足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要求并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的卡尺、千分尺、百分表、刀口尺或平面度测试仪、塞尺、粗糙度样块或粗糙度仪、螺纹环规、塞规等相关必备量具,隔爆外壳水压试验机、出厂试验装置(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出厂试验项目)、耐压试验设备、匝间测试仪、振动测试仪、噪声测试仪、绝缘电阻测试仪、直流电阻测试仪
2
防爆电机: 160mm<中心高≤280mm或15kW<额定功率≤100kW
3
防爆电机: 280mm<中心高≤500mm或100kW<额定功率≤500kW
4
防爆电机:中心高>500mm以上或额定功率>500kW
5
防爆电泵类
1.必备的生产设备:同防爆电机的要求
2.必备的检测设备:同防爆电机的要求,另需具备水(气)压试验设备、静平衡装置、电泵性能试验台(含电机试验)
6
防爆配电装置类
1.必备的生产设备:
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生产需要的金属切削加工设备、卷板机、折弯机、焊接设备、应力消除设备、注塑机(塑料外壳和部件)及加工配套的工装、模具;
生产防爆变压器类产品的企业还须有绕线机、真空浸漆设备、绝缘烘干箱、接线熔焊设备及配套的工装;
生产防爆挠性管产品的企业须有塑料(橡胶)挤出机、接头扣压机;
生产本质安全型和浇封型产品的企业须有防爆关键电子元器件老化筛选设备、电路板焊接设备。
2.必备的检测设备:
具备满足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要求并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的卡尺、千分尺、百分表、刀口尺、塞尺、粗糙度样块或粗糙度仪、螺纹环规、塞规等相关必备量具,隔爆外壳水压试验机、出厂试验装置(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出厂试验项目)、耐压试验设备、绝缘电阻测试仪;
生产本质安全型防爆产品的企业还须有电信号检测仪器如:示波器、电压测试仪、电流测试仪、电感测试仪、电容测试仪、电阻测试仪;
生产正压外壳型防爆产品的企业还须有气源及相关压力和流量测量设备;
生产防爆风机产品的企业还须有叶轮动平衡机、叶轮超速试验装置;
生产防爆挠性管产品的企业还须有电导通试验台(仪)、拉力试验机;
生产复合型或生产两种及两种以上防爆型式的产品,应同时满足上述对应的防爆型式所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的要求。
7
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
8
防爆起动器类
9
防爆变压器类
10
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
11
防爆插接装置
12
防爆监控产品或系统
13
防爆通讯、信号装置
14
防爆制冷、通风设备
15
防爆电加热产品
16
防爆附件、Ex元件
17
防爆仪器仪表
18
安全栅类
19
防爆仪表箱类
表3-2 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组装型)
序号
产品单元
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
防爆电机:中心高160mm或额定功率15kW
1.必备的生产设备:
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生产需要的转子铸铝设备、压力机、绕线机、真空浸漆设备、绝缘烘干箱、接线熔焊设备、冷压接设备及加工配套的工装、模具
2.必备的检测设备:
具备满足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要求并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的卡尺、千分尺、百分表、刀口尺或平面度测试仪、塞尺、粗糙度样块或粗糙度仪、螺纹环规、塞规等相关必备量具,动平衡机、隔爆外壳水压试验机、出厂试验装置(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出厂试验项目)、耐压试验设备、匝间测试仪、振动测试仪、噪声测试仪、绝缘电阻测试仪、直流电阻测试仪
2
防爆电机: 160mm<中心高≤280mm或15kW<额定功率≤100kW
3
防爆电机: 280mm<中心高≤500mm或100kW<额定功率≤500kW
4
防爆电机:中心高>500mm以上或额定功率>500kW
5
防爆电泵类
1.必备的生产设备:同防爆电机的要求
2.必备的检测设备:同防爆电机的要求,另需具备水(气)压试验设备、静平衡装置、电泵性能试验台(含电机试验)
6
防爆配电装置类
1.必备的生产设备:
具备满足申证产品装配加工需要的工装、模具;
生产防爆变压器类产品的企业还须有绕线机、真空浸漆设备、绝缘烘干箱、接线熔焊设备;
生产防爆挠性管产品的企业须有塑料(橡胶)挤出机、接头扣压机;
2.必备的检测设备:
具备满足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要求并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的卡尺、千分尺、百分表、刀口尺、塞尺、粗糙度样块或粗糙度仪、螺纹环规、塞规等相关必备量具,隔爆外壳水压试验机、出厂试验装置(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出厂试验项目)、耐压试验设备、绝缘电阻测试仪;
生产本质安全型防爆产品的企业还须有电信号检测仪器如:示波器、电压测试仪、电流测试仪、电感测试仪、电容测试仪、电阻测试仪;
生产正压外壳型防爆产品的企业还须有气源及相关压力和流量测量设备;
生产防爆风机产品的企业还须有叶轮动平衡机、叶轮超速试验装置;
生产防爆挠性管产品的企业还须有电导通试验台(仪)、拉力试验机;
生产复合型或生产两种及两种以上防爆型式的产品,应同时满足上述对应的防爆型式所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的要求。
7
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
8
防爆起动器类
9
防爆变压器类
10
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
11
防爆插接装置
12
防爆监控产品或系统
13
防爆通讯、信号装置
14
防爆制冷、通风设备
15
防爆电加热产品
16
防爆附件、Ex元件
17
防爆仪器仪表
18
安全栅类
19
防爆仪表箱类

5.3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台州防爆电气产品企业办理请联系我们技术咨询服务部,0576-84609663  84609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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