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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0-05-06 13:45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0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机动脱粒机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机动脱粒机产品。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机动脱粒机产品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规定。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种型式的机动脱粒机产品,包括以电机、柴油(汽油)发动机或拖拉机动力输出等为动力对稻麦、玉米、豆类及其他农作物进行脱粒作业的各种机动脱粒机产品。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表1 机动脱粒机产品单元划分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农作物种类、产品系列及规格段
1
全喂入
机动脱粒机
简易式
1、稻麦脱粒机5T、5TG系列等;
2、玉米脱粒机5TY系列等;
3、大豆脱粒机5TD系列等;
4、其他农作物5T系列等
滚筒长度≤700mm
滚筒长度>700mm
半复式及复式
单滚筒
双滚筒
2
半喂入
机动脱粒机
简易式
1、稻麦脱粒机5T、5TG系列等;
2、其他农作物5T系列等
非机械夹持
机械夹持
半复式及复式
说明:本表只列举了相对规范和比较常用的产品系列,未包括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出现的产品系列表示方法。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机动脱粒机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该类产品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要求(详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机动脱粒机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标准
相关标准
1
全喂入机动脱粒机
GB 10395.1—2001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技术要求 第1部分:总则
NY 642—2002 脱粒机安全技术要求
JB/T 9778—2008全喂入式脱粒机 技术条件
JB/T 10749—2007 玉米脱粒机
GB 10396—200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GB/T 9239.1—2006 恒态(刚性)转子平衡品质要求 第1部分:规范与平衡允差的检验
GB/T 5982—2005 脱粒机 试验方法
GB/T 9480—2001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
JB/T 5673—1991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 通用技术条件
JB/T 9796—1999 固定式农业机械 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
JB/T 9832.2—1999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 漆膜附着性能测定方法 压切法
2
半喂入机动脱粒机
GB 10395.1—2001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技术要求 第1部分:总则
NY 642—2002 脱粒机安全技术要求
JB/T 9777—2008半喂入式稻麦脱粒机 技术条件
GB 10396—200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GB/T 9239.1—2006 恒态(刚性)转子平衡品质要求 第1部分:规范与平衡允差的检验
GB/T 5982—2005 脱粒机 试验方法
GB/T 9480—2001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
JB/T 5673—1991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 通用技术条件
JB/T 9796—1999 固定式农业机械 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
JB/T 9832.2—1999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 漆膜附着性能测定方法 压切法
注:1.上述标准目前均为现行有效版本。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2.企业明示的标准要求包括企业标准、产品铭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所明示的技术质量要求。企业标准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且其技术和性能指标应严于本细则要求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5.2 企业生产机动脱粒机产品应具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详见表3。
表3 企业生产机动脱粒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注3)

类别
           
生产设备(见注1)
车床、床、钻床、铣床、磨床、焊机和钣金加工设备
滚筒、幅盘加工及机架、凹板、筛箱焊合用模具及加工工装
检测设备
整机空运转检验装置
动平衡装置(见注2)
静平衡装置
滚筒径向跳动检验台
天平或其他称重仪器(分辨率不低于0.1克)
声级计
点温计或测温仪
转速表
扭力扳手
游标卡尺、百分表、千分尺等通用量检具
注:1、如取证产品某工艺过程为外协加工或零件为外购件,则企业可不具备完成该工艺过程所需要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但必须有相应的外协(外购)加工质量控制制度、外协(外购)加工协议书、外协(外购)件入厂检验手段和检验记录。
2、全喂入机动脱粒机脱粒滚筒长度>700mm的应做动平衡,必须具备动平衡装置;脱粒滚筒长度≤700mm允许只做静平衡,可不具备动平衡装置。
半喂入机动脱粒机脱粒滚筒允许只做静平衡,可不具备动平衡装置。
3、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可以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进行核查。

 
5.3 机动脱粒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5.3.1机动脱粒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按照GB 10395.1—2001《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技术要求第1部分:总则》第6、7、8章、NY 642—2002《脱粒机安全技术要求》第3章、JB/T 9777—2008《半喂入式稻麦脱粒机技术条件》6.1和6.2、JB/T 9778—2008《全喂入式脱粒机 技术条件》6.1、JB/T 10749—2007 《玉米脱粒机》8.1条规定执行。
5.3.2企业的出厂检验不允许委托检验。

5.4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企业办理请联系我们技术咨询服务部,0576-84609663  84609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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