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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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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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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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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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类别或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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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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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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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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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口Ⅰ级、闭口Ⅱ级、闭口Ⅲ级
全开口Ⅰ级、全开口Ⅱ级、全开口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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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磷包装钢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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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碱钢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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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性使用电石包装钢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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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提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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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Ⅱ级、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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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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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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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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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薄钢板圆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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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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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罐与扁圆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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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雾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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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mm口径,铁罐
25.4mm口径,铝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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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雾剂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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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25.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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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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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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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塑复合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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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Ⅱ类、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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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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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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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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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型Ⅰ类、B型Ⅱ类、B型Ⅲ类
K型Ⅰ类、K型Ⅱ类、K型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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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乙烯吹塑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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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口径Ⅰ类、小口径Ⅱ类、小口径Ⅲ类
大口径Ⅰ类、大口径Ⅱ类、大口径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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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编织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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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重60kg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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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塑料编织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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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重60kg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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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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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重500~300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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钙塑瓦楞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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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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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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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载钢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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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于50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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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载铝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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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于50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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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载玻璃钢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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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于50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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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车用钢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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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于50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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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车用铝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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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于50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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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车用玻璃钢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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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于50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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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用钢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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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于50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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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用铝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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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于50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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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用玻璃钢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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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于50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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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用塑料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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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22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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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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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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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楞纸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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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瓦楞纸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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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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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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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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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箱(胶合板箱、纤维板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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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Ⅱ类、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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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琵琶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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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Ⅱ类、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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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合板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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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Ⅱ类、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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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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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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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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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乳油类、化学试剂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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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按产品标准分级或分类的产品单元,如企业取得Ⅰ级(或Ⅰ类)生产许可证的可以生产Ⅰ、Ⅱ、Ⅲ级(或Ⅰ、Ⅱ、Ⅲ类)产品,取得Ⅱ级(或Ⅱ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Ⅱ、Ⅲ级(或Ⅱ、Ⅲ类)产品, 取得Ⅲ级(或Ⅲ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Ⅲ级(或Ⅲ类)产品。盛装Ⅲ类危险品的工业用薄钢板圆罐必须按Ⅱ级要求申证。
(2)对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集装袋的取证企业,如编织布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编织布外购;对聚乙烯吹塑桶生产企业,如只生产端手结构的桶,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 只生产端手结构;对纸箱的取证企业,如纸板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纸板外购。
(3)车载罐体指: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为永久性连接的罐体。
(4)配车用罐体指:未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固定在一起出厂的车载用罐体。
(5)对车载罐体的取证企业,如配车用罐体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配车用罐体外购。而且提供方必须是取得危包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取得车载罐体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配车用罐体外购的除外)可以生产配车用罐体。
(6)对钢制衬里(衬塑或衬胶等)罐体按钢罐体单元申证。
(7)已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如要生产常压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仍须申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
(8)储存用罐体不包括:加油站埋地油罐、油库(包括加油站)地面储罐、反应装置储罐和需要现场制造安装的大型储罐。
(9)储存用塑料罐体的材质为:硬聚氯乙烯层压板或改性聚丙烯层压板。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的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
应淘汰的落后产品:陶土坩埚拉丝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制品。
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印铁制罐行业中的锡焊工艺。
限制生产能力:2万吨/年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它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