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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实施细则

2010-05-05 19:18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0
总则
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包括生产和分装),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划分为1个单元,具体产品见表2。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1.4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1.4.1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文件规定,对于生产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的企业,应取得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1.4.2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 164号)规定,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项目的,需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

1.5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及产品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及产品标准

产品单元
品种序号
产 品 品 种
规 格
产 品 标 准
1
通用型聚酯聚氨酯胶粘剂
Ⅰ型
HG/T2814-1996《通用型聚酯聚氨酯胶粘剂》
2
液态密封胶
非干性及半干性或干性
JB/T 4254-1999《液态密封胶》

 
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表3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
检测设备
胶粘剂
通用型聚酯聚氨酯胶粘剂
1.计量设备
2.反应釜
3.罐装或其他包装设备
1旋转式粘度计或涂-4粘度计
2.鼓风恒温烘箱(温度波动不大于±2℃)
3.分析天平(感量1mg)
4.拉力试验机
液态密封胶
1.计量设备
2.反应釜
3.罐装或其他包装设备
1.旋转式粘度计
2.恒温槽(温度波动小于±0.5℃)
3.鼓风恒温烘箱(200℃±2℃)
4.湿热试验箱(室温~70℃±1℃,相对湿度95%以上)
5.低温箱(-40℃±5℃)
6.分析天平(感量1mg)
7△.耐压试验机

 
注:1.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非典型生产工艺或分装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申报时提供的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设计说明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进行核查。
2.分装是指通过改变外购成品原包装形式、体积等,并以分装企业为生产单位的行为。分装企业反应釜可不做要求。

3. 标△的检测设备,企业如不具备,可以实施委托检验,但委托检验应符合附件《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中第6.4条的规定。

台州企业办理许可证请联系我们技术咨询服务部,0576-84609663  84609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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