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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0-05-05 19:05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0

电动车生产许可证,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汽油机助力生产生产许可证,汽油机助力车生产许可证,助动车生产许可证

总则
    1.1 为了做好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助力车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助力车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助力车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助力车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助力车为:
(1)电动自行车;
(2)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3)其它类型的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助力自行车(申报本单元的企业必须填写清楚车种的类型)。

以上三种类型产品分为三个取证单元。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涵盖所申请的单元;
3.2 按GB17761-1999和GB17284-1998标准要求进行的有效(一年内)型式实验报告复印件;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5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6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7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8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应按申证单元产品具体填写。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加盖红章);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按GB1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要求》标准和GB17284《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标准的要求提交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一式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核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p://www.aqsiq.gov.cn、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与集团公司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每一生产厂地需逐一进行现场审查。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助力车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1
 GB/T3564-1993
自行车部件分类、名称和主要术语
 
2
GB3565-2005
自行车安全要求
 
3
GB/T3566-1993
自行车装配要求
 
4
GB17284-1998
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生产企业用
5
GB17761-1999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电动自行车
生产企业用
6
 
 
 
QB/T1217-1991
自行车电镀技术条件
 
7
QB/T1218-1991
自行车油漆技术条件
 
8
QB/T1219-1991
自行车表面氧化处理技术条件
 
9
QB1220-1991
自行车米制螺纹和量规
 
10
QB1221-1991
自行车英制螺纹和量规
 
11
QB/T1250-1991
自行车零件标记
 
12
QB/T1251.1-1991
自行车 包装
 
13
QB1714-1993
自行车命名和型号编制方法
 
14
QB/T1715-1993
自行车 车把
 
15
QB/T1716-1993
自行车链条
 
16
QB/T1717-1993
自行车鞍座
 
17
QB/T1718-1993
自行车普通前后闸
 
18
QB/T1719-1993
自行车钳形闸
 
19
QB/T1720-1993
自行车涨闸
 
20
QB/T1721-1993
自行车 链罩
 
21
 
 
 
QB/T1722-1993
自行车 泥板
 
22
QB/T1723-1993
自行车 车铃
 
23
QB1802-1993
自行车 轮辋
 
24
QB1880-1993
自行车 车架
 
25
QB1881-1993
自行车 前叉
 
26
QB/T1882-1993
自行车 前叉合件
 
27
QB/T1883-1993
自行车 普通前轴和后轴
 
28
QB/T1884-1993
自行车 中轴
 
29
QB/T1885-1993
自行车 链轮和曲柄
 
30
QB/T1886-1993
自行车 脚蹬
 
31
QB/T1887-1993
自行车 飞轮
 
32
QB/T1888-1993
自行车 辐条和条母
 
33
QB/T1891-1993
自行车 抱闸
 
34
QB1892-1993
自行车 衣架
 
35
QB/T1893-1993
自行车 支架
 
36
QB/T1894-1993
自行车 钢球
 
37
QB/T1895-1993
自行车 拨链器
 
38
QB/T1896-1993
自行车粉末涂装技术条件
 
39
QB/T2177-1995
自行车 飞轮后轴
 
40
QB/T2178-1995
自行车 内变速后轴
 
41
QB/T2179-1995
自行车 快卸前轴和后轴
 
42
QB/T2180-1995
自行车 组合鞍管
 
43
QB/T2181-1995
自行车 磨电灯
 
44
QB/T2182-1995
自行车 随车打气筒
 
45
QB/T2183-1995
自行车电泳涂装技术条件
 
46
QB/T2184-1995
自行车铝合金件阳极氧化技术条件
 
47
QB/T2185-1995
自行车单辆瓦楞纸箱包装技术条件
 
48
QB2191-1995
自行车 反射器
 
49
JB/T10262-2001
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
电动自行车
生产企业用

 
5.2 企业生产助力车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一、工装、生产设备
序号
      
规格型号(用途、要求)
   
使用场所
1
装配流水线
不小于30米手动、半自动等
1条或以上
装配车间
2
压碗设备(含压装模)
前叉挡碗、车架挡碗(手动、气动等)
1台或以上
装配车间
3
充气泵
 
 
装配车间
4
气动(含空压机)或电动工具
装配
达到全部装配工序的50%以上。
装配车间
5
轮辋校正设备(台)
 
 
装配车间
6
工位器具
贴花、正轮、电机检验等
 
装配车间
7
部件装配台
装配
 
装配车间
8
货架
各种零部件
 
仓库
9
工位车/货架
各种零部件
 
装配车间
10
打包设备
 
 
 
二、专用检测设备和器具
序号
部件
名称
专 用
量 检 具
        
      
备 注
1
车架
 
前叉
螺纹量规
M35×1-6H/6g8e(左,右)
B1.375-24-6H/6g8e(L,R)
中接头、中轴碗螺纹
按规格选购
M26×1-6H/6g
B1.005-24-6H/6g
前叉锁母、前叉立管螺纹
按规格选购
中接头垂直度检具
A,B,D
中接头垂直度
按规格选购
后平叉标准轴
 
后平叉对称度
按规格选购
车架精度支架
 
装卡车架,测量中接头垂直度、后平叉对称度
 
前叉夹具
前叉标准轴
M8×1, M10×1
前叉对称度
按规格选购
平板
1500×1000,精度2级
工作基准
 
2
脚蹬
链轮
曲柄
螺纹量规
M14×1.25-6H/6g(左,右)
B0.568-20-6H/6g6e(L, R)
B0.5-20-6H/6g(L, R)
脚蹬、曲柄螺纹
按规格选购
3
飞轮
螺纹量规
M35×1-6H/6g(左,右)
B1.375-24-6H/6g(L,R)
飞轮、后轴身、抱闸盘、涨闸后轴壳等螺纹
按规格选购
4
鞍座
鞍座夹紧强度检具
>670N,精度:1%
鞍座调节夹紧强度
 
5
前后轴
后轴身螺纹试规、测试用支架
M35×1(平面、锥面定位)
B1.375-24(平面、锥面定位)
测后轴身螺纹圆跳动
按规格选购
6
轮辋
内宽专用游标卡尺
 
测轮辋内宽
按轮辋形式选购
专用深度游标卡尺
 
测轮辋边高
按轮辋形式选购
专用钢带尺
 
测轮辋周长
按规格选购
专用塞尺
专用平口钳
 
测轮辋接头凹陷量
销接式轮辋除外
7
油漆件
漆膜冲击器
1500mm
油漆件强度
 
三、通用检测设备和量具
序号
通 用 量 检 具 名 称
规 格 型 号(精度)
用 途
1
百分表、表座
1~10mm (0.01mm)
检验
2
游标卡尺
0~150 mm (0.02mm)
检验
3
宽座角尺
250mm×160mm
检验
4
高度尺
0~300 mm (0.02mm)
检验
5
秒表
(0.01s)
检验
6
磅 秤
>40kg
检验
7
扭力扳手
0~50N·m
检验
8
万用表
 
检验、生产
9
兆欧表
250V(准确度不低于10%)
检验
10
电机测功仪
 
检验、生产
11
电池测试仪
 
检验
12
充电器测试仪
 
检验、生产
13
控制器测试仪
 
检验、生产
14
直流稳压电源
20A,50V
检验、生产
15
排气分析仪
 
检验
16
转速表
 
检验
注:(1)表中序号11~13允许为自制仪器,但必须科学合理,并应有使用说明书和必要的技术文件,以保证使用正确。

    (2)表中序号1~9为所有企业必备,序号10~14为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必备,序号15、16为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生产企业必备。

台州企业办理许可证请联系我们技术咨询服务部,0576-84609663  84609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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