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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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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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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或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自收齐鉴定评审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批准工作(不包括试安装、改造和鉴定评审时间),并在作出决定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不许可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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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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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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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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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和人员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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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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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组织;
2、健全的制造质量保证体系;
3、满足特种设备安装改造要求的人员、场地、设备等资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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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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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网上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并提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确认
2、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在接到初审的申请资料后,对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3、产品试安装改造:申请单位接到批复后,可进行受理范围内的相关产品的试安装改造工作。
4、审查:申请单位的特种设备产品试安装改造工作达到必备的要求后,由申请单位自行选择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审查。
5、审批发证:根据鉴定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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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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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附必要的见证资料);
2、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
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必要的见证材料:
(1)、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名单(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任命书、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2)、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名单(包括劳动合同、资格证书和相关保险凭证);
(3)、申请单位概况说明;
注:换证单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原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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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证
2010-05-05 18:25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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