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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证

2010-05-05 18:24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0
项目类型
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或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自收齐鉴定评审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批准工作(不包括试制和鉴定评审时间),并在作出决定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不许可通知书。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受理条件
1、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组织;
2、健全的制造质量保证体系;
3、满足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维修单位要求的人员、场地、设备等资源条件。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网上填写《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申请书》,并提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确认
2、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在接到初审的申请资料后,对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3、产品试维修:申请单位接到同意受理申请书后,可进行受理范围内的相关产品的试维修工作。
4、审查:申请单位的特种设备产品试维修工作达到必备的要求后,由申请单位自行选择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审查。
5审批发证:根据鉴定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材料明细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附必要的见证资料);
2、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
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必要的见证材料:
(1)、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名单(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任命书、聘用合同、相关保险凭证等复印件);
(2)、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名单(包括劳动合同、资格证书和相关保险凭证);
(3)、申请单位概况说明;
注:换证单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原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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