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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

2010-05-05 18:18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0

食品生产许可证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受理条件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企业代码证书(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除外);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以辐射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4、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感染;
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8、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
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
10、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11、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12、符合各类食品《审查细则》的具体要求。
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各市质监局申请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各市质监局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专家审查和产品检验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各市质监局应当组成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企业应当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决定
各市质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省质监局。 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6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 省质监局在做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许可前抽查。
5、证书发放
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省质监局应当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省质监局应当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公告
省质监局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
 
材料明细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格式文本见附件1、示范文本见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3、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企业代码证(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企业除外。复印件,一式三份)
5、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6、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一份)
7、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一份) 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9、企业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提供,一份)
10、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已获得的企业提供。复印件,一式三份)
11、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注意事项:
1、申请日期应填写到各市局来申办的日期。
2、凡提供的图文资料均须用A4纸,并加盖公章。
3、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填写必须清楚,不要漏项、缺项,“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一览表”每一项都要填写规格型号,“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的检定日期都要在有效期内。
4、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企业名称必须一致,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申证产品。
5、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工作程序与企业第一次申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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