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移动性而造成危险的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移动风险永远存在于那类自行走机械、有其他机械或拖拉机牵引、拖、拽的机械之中,这类机械在其工作范围内边运行边行走,且在一系列固定工作位置之间进行半连续或连续的移动。
移动风险亦存在于这样一类机械中,其作业时不移动,但为了使其方便的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而装有一些装置(如机械上装有轮子,滚轴式滚子等,或机械装在台架、台车上等)。
为了证明旋转耕耘机或电动耙对暴露人员不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授权代理必须对每类机械进行相应的试验或委托试验。
总则
定义
驾驶员:负责移动机械的操作人员。驾驶员可在机械上或伴随机械步行,或用遥控装置 (有线、无线装置等) 遥控机械。
照明
制造商预定在无照明场所使用的自行式机械必须装有与所执行工作相适合的照明装置,但不得违反其它适用的法规(道路交通法规、船舶行驶法规等)。
便于搬运的机械的设计
机器和(或)其零部件搬运时,只要按照机械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装卸机械和其零部件,就不得产生突然移动和因不稳定引起的危险。
工作位置
驾驶位置
驾驶位置的设计必须遵循人类工效学原理。机械可以具有两个或多个驾驶位置,在这种情况,每个驾驶位置都必须配备全部所有需要的控制装置。机械有多个驾驶位置时,在设计上必须保证在使用时,只能使用其中一个位置,其他位置不能使用,但急停装置除外。驾驶位置的视野必须使驾驶员能够在保证其自身和暴露人员安全前提下,按预定使用条件操作机械和其佩带的工具。必要时,必须装备合适的装置以补偿直接视野不足而造成的危险。
机械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保证,在驾驶位置上的驾驶员和操作者不会发生由于疏忽而直接接触车轮和履带的风险。
驾驶位置的设计和制造必须能避免因废气排出和/或缺氧带来的任何有损健康的风险。
只要有空间,乘坐驾驶员的驾驶位置的设计与制造,必须安装驾驶室。这种情况下,驾驶室内必须有放置驾驶员和/或操作者需要的说明书的位置。在危险环境导致危害处,驾驶位置上必须安装驾驶室。
装备驾驶室的机械,其设计、制造和/或装备必须确保驾驶员有良好的作业条件和防护任何可能存在的危险(如不适当的灼热和通风、视野不足、噪声和振动过大、坠落物体、物体穿透、翻滚等)。出口必须允许迅速撤离。此外,还应在与常用出口不同方位上安装紧急出口。
驾驶室及其配置物的材料必须能阻燃。
座椅
任何机械的驾驶座椅必须能使驾驶员保持稳定状态,并按人类工效学原理进行设计。
座椅的设计必须使传递到驾驶员的振动减少到合理的最低程度。座椅的固定装置必须能承受遭受到的全部应力。特别在翻滚的情况下。如果驾驶员脚下无踏板,则必须装有覆盖防滑材料的踏脚台。
装备有防翻滚结构的机械,其座椅必须装有安全带或等效装置,且不得妨碍驾驶员在其位置上的任何必要的驾驶动作或因悬置引起的任何动作。
其他场所
若使用条件要求除驾驶员以外的人员偶尔或经常地随机械运动或在机械上工作,则必须为其提供合适的位置,保证其在机械上无风险(噢尤其是坠落风险)存在。
若条件允许,其工作位置处必须装有座椅。
驾驶位置必须加装座舱,其它位置也必须加装与驾驶位置保护等效的危险防范装置。
控制
控制装置
在驾驶位置上,驾驶员必须能够操作运行机械所需的所有控制装置,安置于操纵位置以外的、执行安全功能的局部控制装置外除。这里说的操纵位置以外的位置是指工作位置而非驾驶位置,在此位置上,由操作者而非驾驶员负责,或驾驶员不得不离开其驾驶位置才能进行安全的操纵。
踏板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能使驾驶员在最小混淆风险下安全地进行操作。踏板表面必须防滑及易清理。
操纵中,特别是危险移动可能导致危险时,除控制装置的预调位置外,一旦操作者释放控制装置的某机构,机械的控制装置必须立即恢复中性位置。
轮式机械导向系统的设计与制造必须减少导向盘或导向杆突然移动对的导向轮的冲击力。
锁定差速器的控制装置的设计和布置必须允许差速器在机器运转时处于不锁定状态。
启动/移动
具有机上驾驶员的自行式机械,必须配备防止未授权人员启动发动机装置。
具有机上驾驶员的自行式机械,必须在驾驶员控制下才能移动。
为操作目的.机械必须装备超过其正常外廓尺寸范围的装置(如稳定器、支架等)时,必须为驾驶员配备在机械移动前易于检验的手段,以确定这些装置处于允许安全移动的特定位置上。
该规定也适用于必要时必须锁定在某特定位置,以允许机械安全移动的所有其他零部件。如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机械只有在上述零部件安全定位时才能移动。
启动发动机时,机械不得移动。
行驶
不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前提下,自行走式机械和其拖车必须符合减速、停止、制动和定位的要求,以确保在制造商允许的所有操作、装载、速度、路面和坡度条件下的安全,及正常使用条件的安全。
驾驶员必须能利用主控装置减速和停止自行走式机械。主控装置失效时,或主控装置的能源供应中断时,为确保安全,必须装备完全独立的且易触及的紧急装置,以达到机械的降速和停机。
基于安全,必须使机械停放稳固的驻车装置。该装置可与第2段中提及的装置之一组合使用,只要是纯机械装置。
遥控式机械的设计和制造必须,在驾驶员失去控制能力时,能够自动停机。
节不适用于行驶功能。
节不适用于行驶功能。
步进控制机械的行驶
步进控制的自行走式机械必须通过驾驶员连续作用相应控制器才能使其行驶。特别是启动动发动机时,机械不得起步。
此类机械的控制系统的设计,必须将引起机械朝驾驶员方向的意外移动的危险降至最低。特别避免:
a) 压碾;
b) 旋转刀具引起的伤害。
此外,机械正常行驶的速度必须与驾驶员步行速度相符。
对安装有旋转工具的机械,必须保证在其反向控制装置动作时,工具不能运转。但靠工具的运动驱动机械的运动的情况除外,此时工具的反向速度不得对驾驶员产生危险。
控制回路故障
当助力转向控制器的动力故障时,在规定的停机时间内机械必须能够继续转向。
机械危险的防
运动失控
当机械的某部分已停止运转,从其停止位置的任何滑移,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得对暴露人员带来危险。控制器作用的移动除外。
机械的设计与制造以及将其适当的放置在移动支架上时,必须确保在移动中,其重心摆动不影响机械的稳定性或不会在机械结构上产生过度的变形。
运行中的断(破)裂风险
尽管采取了措施,高速旋转的机械零部件仍可能断裂或破碎,必须安装防护装置,以挡住该零部件发生断裂时的碎片,如不能拦截,则不得使碎片抛射到驾驶和(或)操作位置。
翻滚
翻滚
有驾驶员或可能载有驾驶员的自行走式机械,若存在翻滚风险,在其设计和配置上必须具备能够安装防翻滚装置的安装点。
该装置在翻滚情况下,必须保证其驾驶员及机械上的操作者提供足够的防护空间(DLX)。
为了证明该结构符合前述要求,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的授权代理必须对每类相关结构进行相应的试验或已经做过这种试验。
另外,下列功率大于15kW的土方机械,必须装有防翻滚装置:
- 履带式或轮式装载机;
- 反铲装载机;
- 履带式或轮式拖拉机;
- 自行或非自行装载的铲运机;
- 平路机;
- 拖挂式翻斗车。
坠落物体
具有驾驶员或机上操作者的自行走式机械,如存在坠落物体或物质的风险,在尺寸允许下,机械的设计和配置上必须设置能安装防坠落物装置的安装点。
在物体或物质坠落时,该装置必须保证机上的操作者有足够的护身空间 (DLV)。
为证实符合上述要求,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的授权代理必须对每类相关结构进行相应的试验或已经做过这种试验。
进入设施
扶手和阶梯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使操作者使用时,不用依靠控制器。
牵引装置
牵引式或被牵引式机械必须配置拖挂或联结装置,该类装置的设计、制造及布局应保证挂接、分离安全和方便,并防使用期间的意外脱开。
牵引杆具有负载的机械,必须装备具有与载荷和地面条件相适应的支承载面的支承装置。
自行走式机械(或牵引机)与被牵引机械设备之间的动力传输
自行走式机械(或牵引机)与被传动机械的第一固定轴承之间的万向节传动轴,必须从自行走式机械端至被驱动机械端的轴系和万向节的全长进行防护。
与传动轴相连的自行走式机械(或牵引机械)的动力输出轴必须,或用固定于自行走式机械(或牵引机)的防护板或其它具有等效防护功能的装置进行防护。
对被牵引机械,其动力输入轴必须封闭在机械上的固定防护箱内。
扭矩限制器或自由轮只能装在被驱动机器一侧的万向节传动件上。该万向节传动轴必须作相应标记。
所有需要以传动轴与自行走式机械(或牵引机械) 连进行操作的被牵引机械,必须具有传动轴连接系统,以便在机械不连接时,传动轴及防护装置与地面或机械零部件接触时不会受到损坏。
防护装置的外部零件的设计、制造及安装不得使其随传动轴转动。对普通万向节传动轴,防护装置必须覆盖传动轴至万向节叉的末端,对于宽角万向节,至少得覆盖至外接头的中部。
制造商拟提供的进入万向节传动轴附近的工作位置时,必须保证符合本条第6段规定的,其轴系防护装置不能被当阶梯使用,除非设计与制造上将其用于此目的。
运转的传动件
与1.3.8A的规定不同,对内燃机,防止接近发动机舱中运动部件的活动式防护装置不需要锁定装置。前提是这些防护装置,只能使用工具或钥匙,或位于驾驶位置的控制机构才能打开,且控制机构锁定位于完全封闭的驾驶室内。
其他危险的防护
蓄电池
蓄电池箱的结构和安置及蓄电池的安装必须尽量避免其翻滚时电解液溅射到操作者和(或)避免操作位置的电解液蒸汽积聚。
机械的设计、制造必须能够借助于提供的易取专用装置就能断开蓄电池。
失火危险
基于制造商所能预见的使用时的危险,在尺寸允许的场合,其可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 装备易取到的灭火器材;
- 提供机械内装灭火系统。
粉尘、气体等的排放
在存在这些危险的场所,1.5.13的收集装置可用其他措施来代替,如喷水降尘措施。
指示信息
信号和警示
必须在机械上必要的地方设置与使用、调整和维修等相关的信号装置和(或)标示牌,以保证暴露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其选定、设计和制造必须清晰及耐久。
在不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前提下,具有驾驶员的机械必须装备如下设施:
- 声响警告装置以告示暴露人员;
- 与预定使用要求有关的光信号系统,如制动灯、倒车灯和旋转信标灯。后一种要求不适用于地下作业的机械及无电力设备的机械。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对有暴露人员有冲击或挤压危险的遥控式机械,必须装备警示移动信号装置或配备暴露人员避免危险的保护措施。该规定同样适用于使用时,驾驶员不能直接观察到背面,且沿一轴线持续前后往复运动的机械。
机械的制造必须保证所有的警示装置与信号装置不被意外损坏。若涉及基本安全,该类装置必须装备使得操作者能检查其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失效状态的工具。
当机械或其刀具的运转特别危险时,机械工作时,必须提供远离机械信号。该信号必须清晰易懂,且距离机械足够距离以确保机械附近人员的安全。
标志
补充如下内容:
- 额定功率,单位kW;
- 最常用的配置质量,单位kg,必要时给出;
- 制造商提供的连接挂钩处的最大牵引力,单位N;
- 制造商提供的连结挂构处的最大垂直载荷,单位N。
说明书(操作手册)
除符合3.1.7.4规定的最低要求外,说明书还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a) 机械产生的振动值、实际测量值或对其他同类机械测量的估计值;
- 若手臂所承受的加速度加权均方根值超过2.5m/s2,给出实测值;若不超过2.5m/s2,给予说明;
- 若人体(脚或下部)所承受的加速度加权均方根值超过5m/s2,给出实测值;若不超过0.5m/s2,给予说明。
若无合适的协调标准可用,必须使用最适宜的方法测量相应机械的振动值。
制造商必须注明测量时机械的运行条件和使用的测量方法。
(b) 对根据装备不同而确定用途的机械,基础机械和可更换装置的制造商都必须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保证安全可靠的装配与使用。
全方位的协助
从一开始即运用我们的专门技术来协助您符合产品的认证需求。
我们可为您提供的CE认证与测试服务如下:
我们可为您提供的CE认证与测试服务如下:
· 欧盟标准测试
· CE 标志测试· 机械指令的符合性证明
· 机械指令的附录 IV 型式验证(与合作机构共同完成)
· 环境测试 (震动,噪音等测试)
澳德提供的欧盟公告机构NB:0437证书,确保你的产品在欧洲畅行无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