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地下作业的机械的设计和制造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缺乏稳定性而引起的风险
机动顶板支护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必须使其在推进中保持给定方向,在加载前、加载中的卸载后不滑移。支护机械必须为每个液压支柱、顶板配备固定点。
移动
机动顶板支护机械不得阻碍暴露人员的移动。
照明
1.1.4节中第3段规定的要求不适用于此。
控制装置
轨道机械的加速器和制动装置必须采用手动控制,但事故刹车控制装置可以是脚踏式。
机动顶板支护装置的控制装置的设计必须使操作者在变位作业期间有适当的支架保护。必须防止控制装置发生任何意外松动。
停止
地下作业用并自行走轨道式机械,必须装备在回路事故刹车控制装置以控制机械的移动。
火
对于由易燃零部件组成的机械3.5.2中第2项是强制性的。
地下作业机械的制动系统的设计与制造必须防止产生火花或引起火灾。
靠热力驱动的地下作业机械,只能安装采用低汽化压力燃油的内燃机,并应防止产生电火花。
粉尘、气体等排放
内燃机不得向上排放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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