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 Whole Vehicle Type Approval
欧洲车辆型式批准e-mark认证
欧洲是以欧洲型式批准(European Type Approval)制度来管理机动车辆的。汽车型式批准就是确认新设计产品的样品符合专门的性能标准,产品的技术条件将登记在案,作为型式批准的唯一技术条件。汽车EC指令和ECE法规由第三方进行批准,并由一独立实体完成检验、产品一致性评价和批准。

根据欧盟相关的汽车指令和联合国ECE规定,对于除农用拖拉机、可移动机器及设计时速小于25公里以外的4轮以上的车辆,根据欧盟70/156/EEC指令(最新的2007/46/EC)在刹车、排放、噪音等48个方面的标准对样车进行检测;其余4轮车辆和2轮、3轮车辆根据欧盟2002/24/EC指令(后由2005/30/EC指令修订)进行型式认证;农用拖拉机根据欧盟2003/37/EC指令(后由2005/13/EC指令修订)进行型式认可批准。
最新的2007/46/EC机动车型式认可指令发布于2007年1月1日,最新的“修正”的新框架指令,是为了统一的欧洲机动车型式批准计划,适用于所有类别的M类车、N类车,O类车,从而涵盖各种车辆,包括大篷车和移动式起重机。从2009年4月25日开始07/156/EEC(旧框架指令)现予以废除。第一阶段的试行阶段到2009年,是自愿新框架型式认可的时间;开始在巴士和旅游巴士在2009年以后将强制性型式批准;拖车、挂车型式认证将在2013年强制执行车辆型式批准认可。
最大车速45km/h以上,最大无负载质量小于400kg,或者对载货车辆小于550kg(如果是电动车,不包括电池的质量)的摩托车必须取得“欧洲整车批准”(ECWVTA)根据欧盟相关指令和欧盟92/61/EEC框架指令(后由2002/24/EC指令修订)对摩托车的性能及生产及质量控制过程进行检测,并跟踪生产寿命内产品生产的一致性。2002/24/EC该指令适用于:两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四轮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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