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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PED
压力设备指令
 
 
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则是其中的一项指令。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PED的规定。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都必须符合PED规定。
 
 

 

PED指令适用的国家:
PED适用于欧洲经济领域(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各国,即欧盟15(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芬兰、瑞典、英国),再加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的会员国(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
 
PED指令对于认证机构的要求:
CE标志系由承担宣告产品符合PED责任的厂商(或其在欧盟国家所指定的代表)自行贴付。对于具有危险性的设备,PED规定必须要由验证机构(Notified Body)实施符合性评定。通过符合性评定的设备的CE标志则要加上欧盟公告验证机构的编号以示识别。
PED除外条款
在PED条款的第一条第三点列举了不受PED规范的除外压力设备项目。其中和阀类相关的有:
――在建筑物范围内的管路阀件,但减压站和加压站所使用的阀件则不在除外条款内。
――给排水管路的相关属件。
 ――87/404/EEC简易压力容器所规范的项目。
--设备所承载流体不高于PED第九条所规定的第一类流体(危险性流体),并且须符合下列指令规定的项目:- 98/37/EC 机器指令- 73/23/EEC (93/68/EEC条定)的特定电压电器设备
――核能用途
――在石化及探勘业中使用于油井控制设备。内燃机、涡轮机引擎、蒸汽机、空压机、泵等流体压力并非机壳强度决定性因素的机器。
――使用于船舶、火箭、航空器、移动式作业平台的设备
――使用于温度低于110度的热水暖气设备的阀件及安全装置。